(2013)邢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苑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王朝军,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申请破产,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勤书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燕 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