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民申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瑞丽市银鼎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瑞丽市银鼎典当行有限公司,蒋思昌,莫维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丽市银鼎典当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顺生,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李波,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思昌。委托代理人:寸珉霞。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维俊。再审申请人瑞丽市银鼎典当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思昌、莫维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