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40号申请人: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4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应林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加伟,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1651488,出票人为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久隆木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19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富凯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