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诉蒋炳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蒋炳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炳元,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苏州市吴中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州某某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炳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某某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苏州某某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