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沛与被告泸州市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赵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沛,泸州市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赵灼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肖沛,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羽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舒建平,支队长。被告:赵灼洪,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沛与被告泸州市蓝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被告赵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告肖沛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