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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何瑞与黄海生、黄守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黄海生,黄守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416号原告:何瑞,男,汉族,2002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何继锋,系何瑞父亲。被告:黄海生,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黄守欣,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与被告黄海生、黄守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瑞撤回对被告黄海生、黄守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减免。代理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