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忠法民初字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庆祥与冉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祥,冉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03068号原告杨庆祥,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被告冉启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祥与被告冉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祥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祥撤回对被告冉启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盘 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