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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海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胜国与刘家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国,刘家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海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国。被执行人:刘家高。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4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海法执字第1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岳昌审 判 员  吴卫民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