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蓝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9号原告蓝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