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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蓝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9号原告蓝某,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