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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民四商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少鹏与哈万控输配电成套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鹏,哈尔滨市万控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哈民四商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鹏,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万控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星村。法定代表人郑杨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少鹏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万控输配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控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少鹏,被上诉人万控设备公司负责人郑杨姆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曲绵审 判 员  徐 茁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