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小娟与黄永峰、郭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娟,黄永峰,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娟。被执行人黄永峰。被执行人郭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娟与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刘小娟劳动报酬302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娟负担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于2013年12月9日给付刘小娟劳动报酬3020元。现被执行人黄永峰、郭永强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常喜娥审判员 任 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琇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