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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