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谌健与被告凌明菊、刘明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健,凌明菊,刘明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585-2号原告谌健。委托代理人邓飞鸿,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明菊。委托代理人陈太勇,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旭。委托代理人熊建伟,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健与被告凌明菊、刘明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