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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谌健与被告凌明菊、刘明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健,凌明菊,刘明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1585-2号原告谌健。委托代理人邓飞鸿,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明菊。委托代理人陈太勇,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旭。委托代理人熊建伟,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健与被告凌明菊、刘明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