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介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介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XX,男。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刑诉(201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修亮、代检察员梁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梁XX在汾矿集团紫金煤业公司1号井3211工作面检查时,发现该工作面一个四通接线盒上有一根型号为3×70+1×25的电缆线,另一头在地上掉的,遂起意欲盗走卖钱,在发现该电缆没有通电后,该梁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割下三段,共计19米,拖至距3211巷口20米处的回风巷内,将剥皮后的电缆铜线装在捡下的编织袋中予以藏匿。破案后,赃物追回,已由被盗单位领取。经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综合成率为95%,市场价格每米125元,价值2256元。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任X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询问王X、杨XX、麻XX、徐XX、程X、刘XX的笔录,视频资料,照片说明,指认笔录及方位图,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汾矿集团紫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梁XX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X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可视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系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扣押的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娜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