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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诉被告紫阳县蒿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紫阳县蒿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钟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职务。被告紫阳县蒿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诉紫阳县蒿坪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