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吴卫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吴卫文,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王小龙,男,1940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40120410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王桥镇小冷村3号。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文,个体户。被告黄燕(系吴卫文之妻),临时工。委托代理人朱亚娣、陈岩,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对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