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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支之匡与吴飞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之匡,吴飞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支之匡。被告吴飞挺。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支之匡与被告吴飞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支之匡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