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2069号原告武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娄某某,女,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武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