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2069号原告武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娄某某,女,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武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