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伟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伟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5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义,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伟义在本市福田区八卦岭沃尔玛商场门口将1小包毒品(重0.4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咖啡因)以350元价格贩卖给群众李某鹏。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伟义即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伟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黄伟义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伟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义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伟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伟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晓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婷 尹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