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54号87幢。法定代表人王春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翔,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进,男。被告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8号。负责人张正军,经理。被告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开化寺街87号。法定代表人赵华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山西华宇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已主动支付所欠款项,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9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山西大玉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晓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