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青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余丽、余道告等与广西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丽,余道告,广西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青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余丽。申请执行人余道告。被执行人广西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厦第25层。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尚未领取,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西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得的执行款680352元(共7个案件的本金、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延履行金)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