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与刘晓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郧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刘晓琴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19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郧县城关镇东岭街**。 法定代表人韩波,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晓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琴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琴的银行存款1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泽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