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孟庆凤与被告王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凤,王贻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96号原告:孟庆凤。被告:王贻新。原告孟庆凤与被告王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贻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凤诉称:王贻新欠借款本金140000元。请求判决王贻新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1.5%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孟庆凤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孟庆凤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王贻新欠借款140000元的事实。王贻新对孟庆凤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孟庆凤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采纳。王贻新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当事人陈述、举证、本院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1年12月30日,王贻新立据向孟庆凤借款14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后王贻新结息至2012年6月30日,本金未付。2013年8月20日,孟庆凤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判决王贻新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孟庆凤与王贻新之间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孟庆凤要求王贻新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贻新返还原告孟庆凤借款14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王贻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荣华代理 审 判员 黄求华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戴国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