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市纪委宿舍东侧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全秘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良,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黄建良,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嘉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