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生诉被告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生,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王业生。被告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麓桥学生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易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生诉被告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生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王业生负担。审判员 李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