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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杨政宣、曾孟珍与王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宣,曾孟珍,王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杨政宣。原告:曾孟珍。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雪锋。被告:王水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宣、曾孟珍诉被告王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政宣、曾孟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政宣、曾孟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政宣、曾孟珍撤回对被告王水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杨政宣、曾孟珍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