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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陈某某办理位于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中路88号1幢5-1号住房壹套(原产权证号CC03567号,建筑面积为156.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