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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利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利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高碑店市利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霞,经理。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博纳科技园内。委托代理人鲁建涛。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树林,总经理。地址: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满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利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昊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利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