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汲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汲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汲某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布某,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汲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