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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7号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瑞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法定代表人:蒋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江苏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俞泽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