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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袁佳生与冯喜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佳生,冯喜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袁佳生,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淘溪镇新开村第四村民组。被告冯喜华,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上麓村大元塘村民组0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佳生诉被告冯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佳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佳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佳生撤回对被告冯喜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佳生承担。审 判 员  史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