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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邓某某,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合法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 尚代理审判员  邓苏云人民陪审员  刘奇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