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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王某甲、曲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迟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被告曲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周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曲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张文奇独任审理。原告迟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