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王某甲、曲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迟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被告曲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周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曲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张文奇独任审理。原告迟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