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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魏春莲与涂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莲,涂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68号原告:魏春莲。委托代理人:XX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涂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莲诉被告涂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春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魏春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