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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信x甲、李xx、信x乙、李甲、李乙、曲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信x甲,李xx,信x乙,李甲,李乙,曲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负责人刘志强,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艳芬,系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x甲。被告李xx(与被告信x甲系夫妻关系)。被告信x乙。被告李甲(与被告信x乙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乙。被告曲xx(与被告李乙系夫妻关系)。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诉被告信x甲、李xx、信x乙、李甲、李乙、曲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秦 聪人民陪审员 董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