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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行诉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虎行诉初字第0014号起诉人周国强,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生。起诉人周国强述称:其不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针对其至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网上信访(网上编号201323377140)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于2013年10月14日至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认定其不能享受动迁安置的信访答复违法,并判定其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起诉人不服信访答复,可逐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故信访答复不具有可诉性。另外,因该信访答复对起诉人是否享受动迁安置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国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