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献柱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并结婚,婚生两女;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发现余某有对爱情不忠行为,并参与赌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余某多次殴打张某。现起诉要求和余某离婚,婚生女余大某由张某抚养,余某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婚生女余小某由余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余某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己确有赌博和殴打张某的行为,但是愿向她道歉,并保证痛改前非。自己没有不忠行为。不同意离婚。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张某提供的证据1、2,余某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余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02年双方在南京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3年8月10日婚生女余大某出生,2008年11月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七月初四婚生女余小某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余某有赌博行为,并因此发生争执,余某殴打张某。庭审中,余某表示痛改前非,并希望张某再给一次和好的机会。本院认为:张某和余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前相处长达6年,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共育两女,至2013年8月前双方虽有矛盾,但是夫妻感情还比较好;余某虽有赌博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在庭审中表示痛改前非,且张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