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娜与谭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谭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被执行人谭明强,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系宝鸡市机务段职工,住宝鸡市货场路。本院执行的李娜与谭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其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