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66年9月生,壮族,干部,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被执行人王xx,女,1973年4月生,壮族,干部,经常居住地巴马县巴马镇。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租费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7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权利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3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王xx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黄xx同意被执行人王xx支付房租费7545.75元(含案件受理费45.75元)与黄xx(申请执行人黄xx胞弟)赔偿王xx的32945元中的对等金额7545.75元互相抵消。被执行人王xx已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国立审 判 员 莫卫修代理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