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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书面通知原告高某某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胡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否则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逾期后原告高某某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