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辛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谷锦诉王敬广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辛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谷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月30日结婚登记,2012年1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为此,原告不得带女儿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系初中同学,在校期间,双方就有较好的印象,后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与2012年1月30日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有些不同意见,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认为双方通过交流沟通,完全可以和好,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某。婚后双方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有1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