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962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与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962原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务西村南围墙村村民,婚后住被告家,现住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渭西村。被告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务西村南围墙23号,该村村民。原告刘××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11日生长女杜××,1996年7月15日生次女杜××,在外打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近年来,被告脾气越来越坏,多次出手打原告。2011年3月,因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11日生长女杜××,就读大学。1996年7月15日生次女杜××,在外打工。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直分居生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多次传唤据不到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查档证明1份、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渭西村村委会证明一份,(2012)灞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已生有两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相互理解,互相关照,珍惜夫妻感情。但原、被告自2011年发生矛盾后,原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均已成年,抚养问题不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出庭无法查明,应另案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与被告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