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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新国与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孟新国,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卫花。被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世健、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孟新国诉被告衡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扈毅审判员  常青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