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188号原告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