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王卫东,史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王卫东,史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7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隔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被告史小英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王卫东、史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卫东、史小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对王卫东、史小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银行负担。审判长 陈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沈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