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法行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段观斌土地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法行执字第172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段观斌,男,汉族,现年56岁,住灌涨镇魏庄村灌二路西。申请人执行人的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3)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3)第125号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2013年11月20日,本院向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调取卷宗材料通知书”,限其十日内将原始卷宗的全部材料,然申请人至今未予递交。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有段观斌的签名,也未显示段观斌与梁秋芬为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其送达效力待定。其程序明显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3)第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于 勇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