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梅英与王子芳、戎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梅英,王子芳,戎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7406号原告葛梅英,女,192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芳,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戎琦,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屹,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梅英诉被告王子芳、被告戎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