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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张某甲,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原告张某乙,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石建民,系陕西大荔县两宜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王某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