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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王鸣蓉与陶天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鸣蓉,陶天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687号原告王鸣蓉。被告陶天国。原告王鸣蓉与被告陶天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鸣蓉、被告陶天国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双方合意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鸣蓉诉称,原、被告分属两个大门但仅一墙之隔,被告家阳台东面是原告家两间朝南卧室(其中一间卧室带有阳台)。2013年5月11日中午,被告在自家阳台的东侧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外机排风口中心距离原告家无阳台卧室窗户几乎为零,距阳台西侧窗户不足3米。安装空调时,原告当面制止,但被告仍指使安装工继续安装并成为事实,于是原告即刻去物业公司和居委反映,物业、居委上门协调未果,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严重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安装规范》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国家强制标准,同时被告的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浪,造成原告窗户不能开启,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其阳台东侧空调外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天国辩称,因为原、被告居住的小区为老小区,被告的空调外机无其他位置可以安装,只能安装在阳台东侧,对原告的生活没有影响。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系同弄XXX号XXX室产权人,两套房屋左右相邻,被告家的朝南带阳台房间东侧依次为原告家的无阳台朝南房间和带阳台房间。2013年5月,被告在自家朝南阳台东侧安装了空调外机,出风口朝东,该空调外机贴近原告朝南无阳台卧室窗台,距离原告朝南阳台不足3米。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及热浪对原告的生活产生了影响,为此到居委、物业、信访办反映,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原、被告房屋产权信息、照片、居委会和物业的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被告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相邻方的影响,现被告在其住房南阳台东侧部位安装空调外机,因该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距离原告的卧室阳台过近,该空调外机运转时产生的噪音热浪给原告的居住安全及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应认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被告应当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称无其他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不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天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南阳台东侧的空调外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陶天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方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