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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万某新与万某伟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新,万某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553号原告万某新。法定代理人张卓娜。委托代理人张文利。被告万某伟。原告万某新诉被告万某伟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永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增加抚育费人民币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万某新起诉被告万某伟抚育费纠纷一案,原告的名称与起诉人的名称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代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万代新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